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 托 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
受 委 托人: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北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委托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北大队实施行政处罚。
一、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
(一)委托范围
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北大队接受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的委托,在本市范围内负责实施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权限
1、委托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2、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报委托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受委托人对委托范围、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协同委托人参加答辩和应诉,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委托人直接办理。
二、超越委托权限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
(一)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以委托人名义处罚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进行处罚的,受委托人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人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受委托人主要负责同志及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期限
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应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本委托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