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0532-8895001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地址: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41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190号)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