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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索 引 号: 005118462/2022-01162 分 类: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名  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2022年)
发布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 2022-12-08
文  号: 附  件: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2022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