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索 引 号: | 005118462/2022-01162 | 分 类: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名 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2022年) | ||
发布单位: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文 号: | 附 件: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