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联系电话: 0532-81608771),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索 引 号: | 005118462/2023-00104 | 分 类: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名 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2023年) | ||
发布单位: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02 |
文 号: | 附 件: |
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联系电话: 0532-81608771),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