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 0532-88950011),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9号 联系电话: 0532-87868542 )或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