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0532-8895001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电话:0532-66878988)、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索 引 号: | 005118462/2021-01655 | 分 类: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名 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
发布单位: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文 号: | 附 件: |
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0532-8895001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电话:0532-66878988)、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