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2023年4月)
如您认为本告知书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电话:0532-8558691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或李沧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或崂山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