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胶州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意见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的通知》(青环办〔2021〕90号)要求,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法院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接待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法制科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法律顾问或者专家库成员。
市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负责同志,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
三、接待时间
从2022年开始,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921会议室(地点:胶州市杏林路行政服务东楼9楼)。
双月,市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调解室(地点:胶州市泉州路15号)。
五、接待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需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mbee.qingdao.gov.cn)“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胶州板块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七、其他事项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底前联合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