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青岛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建设。
(八)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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