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协助辖区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监督管理辖区水体、大气、土壤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或协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辖区环境信访工作。
(七)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和宣教等工作;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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