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定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
(三)协助辖区政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监督管理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或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辖区环境信访工作。
(七)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和宣教等工作;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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