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对青岛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六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6月8日—6月21日
受理时间:9:00—17:30(工作日)
受理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海洋局
受理电话:0532-58897001 0531-51791616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六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反馈问题
问题四十六:违法违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仍时有发生。2020年5月,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批,违法填海2.6公顷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施工期间市海洋发展局曾3次到现场检查,均未对违法填海行为进行查处。
二、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
一是2021年9月,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退还非法占用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
二是2021年10月,已对李村河北岸水质净化厂项目违法填海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8630万元。
三是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确保重点区域巡查到位,将“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要求落到实处。
(二)整改情况
一是2021年9月,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占用海域围堰及工作面土方进行挖除,至9月30日,项目现场占用海域已按要求恢复原状。二是青岛海警局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22日下达了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908岸线向海一侧水域、陆域分别立案处罚),对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决定罚款86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举一反三,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全市建立巡查制度,实施分级属地化管理,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了《青岛市胶州湾及前海一线巡查方案》,明确了巡查监管区域、巡查监管内容、巡查监管方式和巡查监管人员,将“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要求落到实处。
三、销号验收情况
2022年11月,青岛市政府组织完成了自我验收。2023年3月通过了省海洋局组织的销号验收。2023年5月,通过了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销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