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对青岛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9日
受理时间:9:00—17:30(工作日)
受理单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受理电话:0532-85913452、0532-85916187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整改任务内容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仍有差距。山东省作为黄河流域经济和人口大省,理应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作出表率,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理念树的不牢,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问题突出。
二、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一)整改目标: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助力全省打造生态保护样板区、绿色低碳发展先行区。
(二)整改措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青岛市“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发展规划,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各区(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实施水资源税远程在线监控项目建设。2022年,青岛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获省级督查激励。2023年,青岛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降低6.8%、5.6%,圆满完成省下达3%的目标任务。2023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总量达到3.1亿吨/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
三、销号验收情况
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要求,我市于2024年4月组织完成了自我验收,并于2024年5月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对本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销号验收。2024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向我市印发销号验收意见,认定我市已完成此项任务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