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9)整改情况的公示
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现对青岛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9)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以来,青岛市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一是开展重点企业煤炭数据核查工作。印发《青岛市能源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方案(试行)》(青统办字〔2022〕33号),为煤炭数据核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组织开展重点耗能企业和“两高”企业能源数据核查,及时收集了解区(市)自查情况,对力量薄弱区(市)进行点对点支持。从核查结果来看,我市规上“两高”企业2021年煤炭消费量为1158.4万吨,占规上工业企业的90.1%;2022年1-9月,规上“两高”企业煤炭消费量为864.7万吨,占规上工业企业的90.9%,核查数据与统计平台数据基本一致。制定少报瞒报煤炭消费数据整改方案。印发《关于做好部分区(市)少报、瞒报煤炭消费量消化工作的通知》,对莱西市、平度市、西海岸新区部分企业2018年度少报煤炭消费量32万吨的情况制定了具体消化方案,督促相关区市找准消化工作突破口,做好少报、瞒报煤炭消费量消化工作。二是扎实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印发《青岛市2020年煤炭消费压减工作行动方案》(青政办字〔2020〕76号)、《青岛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2年)》(青发改环资〔2021〕199号),明确工作方向,压实各部门重要任务。由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6部门组建了青岛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督导专班,印发《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督导专班区市督导工作方案》,对各区市进行全面督导,切实将减煤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强化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制定《青岛市规模以上“两高”企业统计监测制度》(青统办字〔2022〕32号),建立煤炭消费等21个指标的重点企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企业煤耗审核方法。建立煤炭消费动态跟踪监测机制,摸清全市重点耗煤、耗电企业消费底数,对全市重点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监测。对各区(市)坚持月调度并实行监测预警,排名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29)已完成整改。
公示时间:2023年1月5日至1月12日,公示电话0532-85912444;受理时间:9:00-17:30;受理单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致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