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对青岛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七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11月9日
受理时间:9:00—17:30(工作日)
受理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电话:0532-85911809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七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反馈问题
违规新增焦化产能。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2018年以来,济宁市2个焦化项目应停未停,违规建成焦化产能 260 万吨/年。泰安市3个焦化项目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不实、手续不全等问题,泰安市和相关区县仍大力推动相关项目上马,违规建成焦化产能400万吨/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既不努力控制新增违规项目,也不下力整治既有违规产能,而是提出以产量控制来代替产能压减,实际也未有效落实。2020年,全省31家在产焦化企业中,20家超控制目标生产,合计超产636万吨。由于违规焦化产能控制不力,截至督察时,全省焦化产能达4600万吨/年,焦钢比为0.58。
二、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我市无独立焦化企业,现有焦化产能属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内部工序,符合“钢焦一体化”要求。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现有2座7米65孔焦炉,省级认定合规产能170万吨,装置总产能大于100万吨。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焦化产能170万吨,粗钢产能417万吨,符合焦钢比控制在0.4左右的要求。加强监管,确保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焦化产能符合省有关要求。
三、销号验收情况
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要求,我市于2023年4月组织完成了自我验收,并于2023年7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对本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销号验收。2023年8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我市印发验收意见,认定我市已完成此项任务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