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对青岛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五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7日
受理时间:9:00—17:30(工作日)
受理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受理电话:0532-82880292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五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五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整改任务内容
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尽管山东省近岸海域水质总体持续向好,但局部海域水质仍呈恶化趋势。胶州湾近岸海域达到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由2018年的92%降至2020年的82%。
二、整改目标及完成情况
整改目标:2024年年底前,胶州湾近岸海域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不低于92%。
完成情况:经整治,2024年胶州湾近岸海域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92.5%。
三、整改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
(一)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力度,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三分之二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二是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胶州湾海域海水禁养区内544.14公顷养殖清理,实现胶州湾海域不符合分区管控的海水养殖“清零”。
三是2024年年底前,完成环胶州湾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尾水排入胶州湾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提升至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二)具体落实情况
一是2021年8月,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入海排污口(排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开展全市6174个入海排污口整治。2022年,完成6033个入海排污口整治,占比97.7%。2023年,完成全部6174个入海排污口整治。所有入海排污口均纳入监管台账,并明确责任主体。
二是建立禁养区海水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调度通报机制,结合岸线整治,通过国有平台融资、引入项目盘活、政府垫资等多种手段,筹措发放补偿资金,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利益。胶州湾海域禁养区内,城阳区506公顷,涉及养殖户117户,胶州市473.33公顷,涉及养殖户112户。2022年10月,禁养区内养殖设施已全部关停禁养。
三是2022年6月,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 2022 年底前城市雨污合流管网实现清零;2024年底前环胶州湾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2021年底青岛市共有存量城市雨污合流管网约34.5公里,其中西海岸新区21公里,胶州市13.5 公里。2022年底前已全部完成改造,城市雨污合流管网实现清零。2024年12月,青岛市环胶州湾16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IV类标准。
三、销号验收情况
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要求,我市于2024年12月31日组织完成了自我验收,并于2025年1月14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销号验收。2025年2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市印发销号验收意见,认定我市已完成此项任务整改工作。2025年2月26日,我市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销号评估。2025年3月2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我市印发销号评估意见,认定我市此项任务通过销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