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对青岛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十四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11月9日
受理时间:9:00—17:30(工作日)
受理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电话:0532-85911809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十四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反馈问题
焦化行业瞒报煤炭消费数据问题突出,2020年瞒报耗煤量706万吨,其中山东钢铁集团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瞒报煤炭消费量均超过100万吨。
二、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一)我市无独立焦化企业,现有焦化产能属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内部工序,符合“钢焦一体化”要求。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指导督促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严格落实焦炭产量、煤炭消费控制要求。
(二)严控焦化行业煤炭消费指标分配。加大焦化行业统计数据核查与执法力度,做好数据共享和监测预警。
三、销号验收情况
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要求,我市于2023年4月组织完成了自我验收,并于2023年7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对本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销号验收。2023年10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我市印发验收意见,认定我市已完成此项任务整改工作。